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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完善部分涉企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完善部分涉企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15〕197号
2015-09-29
索引号:002482031/2015-29610组配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省发展改革委生成日期:2015-09-29
文件编号:浙价服〔2015〕197号统一编号:ZJSP42-2015-0037
有效性: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完善部分涉企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完善部分涉企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安监局、省气象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稳增长、调结构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要求,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经研究,决定降低和完善部分涉企服务收费,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以下专业服务机构为工业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提供的服务收费:

1、安全评价机构提供一般项目安全评价、采掘施工企业安全评估(价)的基准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安全评价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4号)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

2、气象服务机构提供防雷检测服务、电磁环境检测评估的基准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8〕267号)规定收费标准的60%执行;防雷设计技术评价、雷击风险评估的基准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雷击风险评估防雷检测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规划咨询机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日照分析服务的基准收费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建设工程规划日照分析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6号)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

上述降低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完善电子口岸收费:

自2015年11月1日起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电子口岸数据分中心不再收取《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130号)中规定的“数字证书备案数据变更费”和“数字证书更新费”。

浙江省物价局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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